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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日期:14 / 10 / 20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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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 生 類 別學 年 及 學 分選 科 註 冊
 
教務旁 聽學分承認或豁免成 績 考 核 成績要求指定作業 考 勤
獎 勵 試 讀 生 退 學 畢 業 要 求停 課申請總成績單
  
學 生 類 別
1. 全時間學生

學生修讀12學分或以上,即為全時間學生。全時間學生必須參與課堂以外,學院針對造就他們在靈命培育、促進學院生活、同學相交等之活動;全時間教牧進修學生則不受此限。而神學學士及道學碩士(非教牧進修)學生倘因故未能修讀12學分或以上,身份仍為全時間修讀生。

 
2. 部份時間學生

學生修讀12學分以下,即為部份時間學生。部份時間學生必須參與課堂以外,學院針對造就他們在靈命培育、促進相交生活之活動如靈修日、培靈會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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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 年 及 學 分
  1. 本院採學期制,一學年包括兩個學期,由八月下旬開始至翌年五月底。每學期為十五週(包括考試週),每週上課五天。學院在每年的寒假及暑假亦安排密集課程。
  2. 凡學期課程每週上課一節(50分鐘),一學期給予一學分;原則上每一學分每週上課一節,兩學分上課兩節,三學分需上課三節;晚間課程三學分上課2小時30分鐘。講師可按其課程設計安排授課形式,例如三節課可分配為兩節講授加一節研討、實習、分組討論等,或三節講授。密集課程或其他特別課程依同樣比例計算。
  3. 每學分之課程,每星期除上課外,學生必須再用兩小時完成閱讀、溫習及其他作業。各科講師將按此標準給予功課,而時間安排則為學生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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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 科 註 冊
1. 新生訓練日

院方在每學年開始之前,為所有新入學之學生安排新生訓練日,使他們對學制、學規、實習要求、靈命培育、學院生活等有所認識。

 
2. 註冊

教務處於每學期開始前為學生辦理選科註冊。各學生必須於指定日期前辦理註冊手續。逾期註冊者,必須事前得教務長同意,並要繳交逾期註冊費(見『費用』)。逾期未見註冊,又沒有事前向教務處交待者,一概當作自動放棄學籍論。日後若要繼續修讀,得重新辦理申請入學手續。放棄學籍者倘能提供合理原因申請立即復學,須繳交行政費。

 
3. 選修科目
選科乃學生之責任,由於部份科目未必年年開科,另個別科目需有修科條件或限制,學生應先修讀必修科,以免影響修科進度及畢業。選科如有疑問可向教務處查詢。
 
4. 加減科目

在開學兩週內學生可自由加科(但必須符合學院其他有關要求,並得教務長同意)或減科(必須得教務長同意,學費可獲退還);兩週後不能再加修科目,惟仍可減科(學費不獲退還),但必須於開學後五週內辦理。開學五週後所有未能完成之科目,除有非常特殊之理由,向教務處申請豁免而獲批准者外,一概作不及格論。

 
5. 超額修科

在普通情況下,學生須按院方每學期編定之課程表修讀,不得多選,或隨意選修高班科目。如要超額多選,在前一學年取得B+或以上之平均成績,方可申請多修一科,經教務長批准。全時間之基督教研究碩士及神學文憑科學生修讀16學分或以上,須在前一學年取得B+或以上之平均成績,經教務長批准。

 
6. 停學

學院不鼓勵道學碩士科及神學學士科同學停學。個別有需要之同學,必須向教務長申請。教牧兼讀制之同學停學,亦須書面向註冊主任申請。基督教研究碩士科及神學文憑科學生若因故未能於某學期選科,必須於該學期之註冊限期前具函向註冊主任申請停學,惟停學總數不能超過三個學期,否則當退學論。

 
7. 轉變修讀課程

所有學生轉修課程,須符合該課程資格,及在註冊選科之前正式向註冊處辦理申請手續,及繳交有關費用(見『費用』)。

 
8. 轉變修讀模式

所有學生如轉變修讀模式,由兼讀制轉全時間或由全時間轉為兼讀制,須於註冊選科前具函向註冊處申請,及繳交有關費用(見『費用』)。

 
9. 總成績單

畢業生及校友可向註冊處申請校內總成績單,及繳交有關費用(見『費用』)。申請須具本人之簽名,須時十個工作天。總成績單通常只能由學院直接寄交指定之學術或其他機構,而不會交給學生本人。郵寄一般會以本地平郵或空郵海外方式,如需以其他方式郵寄,須自行繳付有關費用。應屆畢業生會免費獲學生副本一份。

(申請總成績單表格下載請按這裡)

 
10. 學生身份證明信

在院學生或畢業校友可向註冊處申請證明在本院就讀的學生身份,須時五個工作天,及繳交有關費用(見『費用』)。

 
11. 申請畢業

學生擬於翌年六月畢業,須於是年十一月向註冊處申請,院方會就同學成績、實習、品格等審核(參『畢業要求』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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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 務
1. 旁 聽

原則上,學院鼓勵學生修讀學分,旁聽必須得教務長批准。所有必修科目及語文科(包括中英文、希臘文及希伯來文),除先前已修畢者外,一概不得旁聽。旁聽學生必須完成講師指定之閱讀功課(學院鼓勵旁聽學生參與有關之習作;講師指定旁聽學生也必須參與之功課,尤須完成),否則講師有權終止其旁聽資格。旁聽之科目不會列明於學生之成績記錄上。

 
2. 學 分 承 認 或 豁 免

學生若希望將曾於其他大專院校之通識課程,或認可之神學院修讀之學分轉入本院課程,必須於入學第一個學期,來函及具有關該院校發出之正式成績向教務長申請,由教務長按程度、課程、科目及成績等因素決定。豁免及及承認之學分,一般不得超過課程學分之三分一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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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成 績 考 核

本院對學生於學術、實習及品格等方面之評核,均以該學生是否達到課程或實習教育所定之學習目標,或品格之表現是否符合學院之要求為標準。品格是由全體講師按每一位學生之靈命、學習、事奉以及待人接物、言行處事等生活表現個別審核。學生之成績會以下列等級表示:

分 數 等 級(Grade) 積點
(Grade Point)
意   義

94-100

A

4.0

卓越之表現─以水準以上的表現達致課程的目標

91-93

A-

3.7

88-90

B+

3.3

良好之表現─完成課程目標,達到應有之水準

85-87

B

3.0

82-84

B-

2.7

79-81

C+

2.3

可接納之表現─基本上達到課程目標的要求

76-78

C

2.0

73-75

C-

1.7

72

D+

1.3

勉強可接納之表現─是否能達到課程目標稍有疑問

71

D

1.0

70

D-

0.7

 70分以下

F

0

不及格─未能達成課程要求,或所有在開課後五週後退修之科目,或曠課和請假超過指定之堂數者,除有特殊理由,經教員會特別豁免外,一概作不及格論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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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成 績 要 求

學生必須於所有修讀的科目取得 D- 或以上的成績(F 者必須重修,選修科則可以其他科目代替),神學碩士科學生總成績達B+ (3.3)或以上,道學碩士科及基督教研究碩士科學生總成績達B-(2.7)或以上,神學學士及神學文憑科學生總成績達 C+(2.3)或以上,方能獲教員會考慮頒發神學碩士、道學碩士、神學學士、基督教研究碩士學位或神學文憑。學生若完成課程內所有要求,各方面表現令教員會滿意,惟總成績低於課程要求,則可獲考慮發給肄業証書。所有重修之科目,原來之分數仍會列明在學生之成績記錄中,並計算在總分之內。

 
5. 指 定 作 業
  1. 講師所指定之作業,學生必須按時完成。遲交之作業,講師有權扣分或拒收。上學期所有作業最遲必須於十二月卅一日下午五時前繳交,下學期所有作業於大考前全部繳交(即下學期溫習期最後一日之下午五時前)。所有於此限期內未能完成之作業,或未事先經講師及教務長批准而遲交之作業,概以零分計算。

  2. 學生不應抄襲功課,也不應抄錄或摘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資料而不加以註明,如經發現,概以零分計算。

  3. 作業只可呈交一次,不可在別的學科重覆繳交,如經發現,概以零分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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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考 勤
  1. 學生必須按時上課及出席每日之午會、晚禱及其他集體活動(詳細要求請參考『學生手冊』),不得無故遲到或早退。遲到者,概以五次作曠課一節計。凡因患病或特別事故不能上課或參加聚會者,須填寫請假表告假(事假若非因突發事故,必須於事前申請),否則作曠課論。一切考勤統計均列明於每學期派發之成績表上,以助學生深悉其重要。

  2. 課堂請假,無論事假或病假,日校同學必須先親自填寫請假表,得生活指導簽署批准後,並交該科講師收存方為有效。而基督教研究碩士科及文憑科同學,則須一星期前直接向授課講師填寫請假表申請;倘為突發事不能回校,亦應致電講師或教務處請假。至於課堂病假,日校同學可即時通知生活指導,並於病愈後盡快補填請假表;而基督教研究碩士科及文憑科同學,可致電講師或教務處請假。請假表不得在學期結束時補填。如欠請假表,一概作曠課計算。

  3. 凡曠課超過所修科目一週之時數,或因事缺課超過所修科目兩週之時數,或因病缺課超過所修科目四週之時數,除得教員會豁免外,均作不及格論。不論任何理由,缺課總數不得超過四週時數,否則亦作不及格論。

 
7. 課 堂 講 義 、筆 記 及 錄 音
  1. 課堂講義、筆記除經講師同意外,不得複印、複製、發放或流傳。

  2. 除經講師同意外,同學在課堂上不得擅自錄音。錄音只可作個人溫習之用,不應複製或發放、流傳。
 
8. 獎 勵

學院在每個學年結束時,對成績優異的畢業生會有所獎勵。學院現時設有:成績獎、神學獎、聖經原文獎、基督教教育獎、講道獎、實習獎、及同心事奉獎等,鼓勵在以上各方面表現出色之同學。並設巴拿巴獎獎勵在全職事奉訓練課程畢業生中有勸慰恩賜之同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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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試讀生
  1. 學院會要求部份入學資格存疑的學生「試讀」一年,一年內成績平均達課程要求,並通過教員會評核,方能成為正讀生。

  2. 在學學生如在品格、人際關係、靈命、成績各方面出現問題,亦會列為「試讀生」身份,若在指定限期內情況有改善,經教員會通過,方能回復正讀生身份。否則,教員會將視乎情形,採取跟進行動。

  3. 學生在學期間,總平均積點(GPA)倘未達課程要求時(參4.成績要求),須在接續的學期轉為「試讀生」。

  4. 如轉為試讀生的第一個學期之成績(Term GPA)達到所修讀課程之要求,仍須保持為試讀生身份,直至其總平均積點(GPA)達到課程的要求,才能轉為正讀生。但若在試讀第一學期之學期成績(Term GPA)未能達到課程的要求,會被開除學籍。

  5. 上述試讀生即使在試讀第一學期的學期成績(Term GPA)達到課程要求,但在試讀的第二學期的學期成績(Term GPA),再次低於課程要求時,仍會被開除學籍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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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退學
  1. 學院於每學年完結前,會全面評審每一位道學碩士科,神學學士科學生,主要包括兩方面:

    1. 成績方面
      若學生於成績方面表現未如理想,學院將按情況,飭令該學生轉為試讀生、於下一學期減修學分、延長修讀年期,或院方認為合適的其他處理方法,包括要求該學生退學。

      靈命及品格方面
      若學生於靈命或品格方面出現問題,而經教員會審查,認為該學生不適宜投身全職事奉,將令其退學。若教員會認為該學生仍有可以改善之處,將按情況讓該學生轉為試讀生、接受師長或專業輔導、停學一段時間以待觀察,或教員會認為可以改善該學生問題 之其他行動。


  2. 至於基督教研究碩士科學生,其靈命、品格及事奉表現方面,有賴學生所屬教會在學生就讀階段協助評核,從而使學院對其認識更加全面。

  3. 學院對基督教研究碩士科、神學文憑科和非課程之學生雖未能作靈命及品格方面之全面評核,但對學生之責任感、待人處事等方面的態度亦極為重視。若學生上課時態度欠佳,經常不作任何解釋而遲到、早退或曠課,本院有權要求該學生退學。

  4. 任何在學學生,若有正在辦理分居、離婚或離婚後再婚之事情者,須立時停學,於正式離婚或離婚後再婚之兩年後才可申請復學;而本院則會重新考慮是否接納該學生的復學申請(學生若遇到婚姻出現危機或婚姻狀況可能發生任何改變時,須盡快通知生活指導尋求幫助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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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畢業要求
  1. 學生須完成課程所須修讀科目及完成所有實習要求,成績達課程要求;
  2. 靈命品格成熟,符合學院要求;
  3. 清繳所有學費、罰款及有關款項;
  4. 席畢業典禮。
 

12. 停課

  1. 舉凡於早上六時天文台發出八號風球或紅色/黑色暴雨訊號,是日之日間堂課(包括上下午堂課)將會取消;若於早上六時開始改發三號風球,或取消紅色/黑色暴雨訊號,是日之日間堂課(包括上下午堂課)則須照常上課。

  2. 舉凡於下午三時發出八號風球或紅色/黑色暴雨訊號,是日之晚間課堂將會取消;若於下午三時開始改發三號風球,或取消紅色/黑色暴雨訊號,是日之晚間課堂則須照常上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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